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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嘉兴十部门联合 再次提出治理房地产乱象

——重磅!嘉兴十部门联合 再次提出治理房地产乱象

禾点点   2018-08-24 09:24

[摘要] 重磅!嘉兴十部门联合 再次提出治理房地产乱象

今年6月14日
嘉兴市建委等9部门曾联合发文
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监管
时隔两个多月
嘉兴房地产市场再迎大消息

将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
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

嘉兴市建委等十部门关于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住建厅等十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建房发〔2018〕19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针对近期房地产市场乱象,通过部门联合执法,重点打击投机炒房行为和房地产“黑中介”,治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虚假房地产广告,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区域
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
三、整治重点内容和工作分工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一)住建部门牵头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方式垄断房源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自己名义或者通过中介、电商平台等机构采取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的行为;
4.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
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批准的预售方案进行销售的行为;
7.房地产中介机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8.房地产中介机构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行为;
9.房地产中介机构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10.房地产中介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1.房地产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和预定金的行为。
12.房地产中介机构唆使、协助购房人伪造社保、纳税、婚姻、户籍等证明规避限购限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行为;
13.房地产中介机构在销售现场、门店、网络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未取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仍未撤除的,视为虚假房源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的行为。
(二)宣传部门牵头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新闻媒体不经核实,为房地产虚假信息提供宣传平台的行为。
(三)发改(物价)部门牵头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采取捏造或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房价或房租的行为;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政府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储藏室、升级改造事项)等方式,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牵头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行为;
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的行为;
3.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的行为;
4.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或者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不实且对购房有重要影响的讯息的行为;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或者 的行为。
(五)公安部门牵头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1.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2.房地产中介机构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向他人故意泄露或非法提供客户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4.房地产领域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行为。
(六)司法行政部门牵头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一房多卖,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税务部门牵头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八)银监部门牵头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
(九)金融部门牵头重点查处以下情形:
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网络平台及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全市专项行动为期半年,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8月25日前)
根据方案要求,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人员职责,认真组织和动员属地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二)检查查处阶段(2018年8-10月)
各县(市、区)要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相关机构(单位)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录入房地产信用平台,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三)督查总结阶段(2018年11-12月)
在企业自查和县(市、区)查处基础上,采取市级部门联合检查等形式,对整治情况开展分组督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对做好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市的工作部署上来。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专班专门负责协调本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和规范工作,采取坚决、果断的措施,坚决打击侵害群众利益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此次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强化落实部门责任。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管部门责任,密切配合,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对存在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书面警示、约谈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停业整顿、行政处罚、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各县(市、区)要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根据查处情况,要通过主流媒体集中、公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件,发挥震慑作用;要加强宣传引导,树立行业正面典型,营造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督查问责机制。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要求责任部门依法查处。对开展整治行动不力、人民群众投诉较多、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的地方,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涉嫌隐瞒包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部门和人员,要坚决问责。
(五)建立监管长效机制。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督并重、加强管理与改善服务并重、投诉受理与主动监管并重,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房地产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
(六)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建立每月专报制度,2018年8月至12月期间,各县(市、区)住建、宣传、公安、司法、发改(物价)、税务、市场监管、银监、金融办等部门要及时将整治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明细、典型案例上报对口市级部门,其中典型案例每月不少于1个。各市级部门于每月30日前将条线整治进展情况、查处情况明细、典型案例等书面材料报市建委进行汇总。同时,市建委要将各单位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每月专报上报市政府。
据了解,此前,7月31日,浙江省十部门已发文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剑指投机炒房行为、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与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行为四个重点领域。

来源:禾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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