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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客会章程

蓝客会官网  2011-08-29 10:35

[摘要] 第一条 蓝客会的全称为“蓝光客户俱乐部”。 第二条 蓝客会是由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发起成立的,面向广大关心、支持蓝光发展的社会各界友人和蓝光全体业主的非赢利性组织。

章 总则
 条 蓝客会的全称为“蓝光客户俱乐部”。
 第二条 蓝客会是由四川蓝光和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发起成立的,面向广大关心、支持蓝光发展的社会各界友人和蓝光全体业主的非赢利性组织。
 第三条 蓝客会旨在为客户创造价值,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构建蓝光地产和广大业主、各界友人沟通交流的平台,建立真诚的情感联结,共同创造幸福蓝光的品质生活。
第四条 蓝客会地址: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西区西芯大道9号。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五条 蓝客会会员资格有三种:
  普通会员:是年满十八周岁,关心蓝光发展,有兴趣参与蓝光客户俱乐部的广大人士。
  金卡会员:凡是年满十八周岁,购买蓝光地产开发的住宅或商业楼盘的且会员分数达到(超过)300分的会员。如本人不符合入会资格,可由本人委托一名直系亲属(即父母、夫妻、子女)入会。
  白金卡会员:凡是年满十八周岁,为蓝光地产或蓝客会做出特殊贡献,经和骏公司总裁批准的各界人士,或者是会员分数达到(超过)6000分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守则
 第六条 蓝客会会员应积极维护蓝光集团及蓝客会的社会声誉,在会期间不应有不利或意图不利蓝光集团及蓝客会社会声誉的行为。本守则对蓝客会的所有会员均有在会约束力。
 第七条 本守则是构成蓝客会与每位会员间的一份友好合约, 一旦签署随附的申请表格并且得到蓝客会确认,您即成为蓝客会会员,同时被视作同意接受蓝客会会员守则的约束。

第四章 会籍
 第八条 所有会籍申请须经蓝客会批准;蓝客会有权作出或保留有关会籍批准;会员对蓝客会的组织、运作或管理享有建议权,但对蓝客会财产无任何所有权或追索权;蓝客会会籍不得转让,会员的权利须由本人行使,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

第五章 会员卡
 第九条 会籍申请被接纳后,您将获得蓝客会发出的一张具有授权意义的会员卡;会员卡只供您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倘若会员卡遗失或被窃,须立即通知蓝客会,蓝客会审查后将补发新卡,并酌收费用;享受蓝客会任何优惠或参加与蓝客会有关的活动时,须于被要求时出示会员卡。

第六章 会员权益
 第十条 会员权益包括了解本俱乐部的工作状况,并作出相关建议;通过本俱乐部与其他成员沟通,并提出相关建议;享受本俱乐部公布的各项服务和优惠措施;获得各类型活动或产品宣传配合。

第七章 设施及服务
 第十一条 蓝客会会员在被批准入会后,即有资格接受及享用蓝客会提供的各种优惠和服务。如有活动安排时,蓝客会将先行邀请,会员须接受蓝客会或联盟商家在提供该等优惠及服务时订明的条款和条件限制。会员不得利用蓝客会或蓝客会提供的设施、优惠、服务、资料或文件作出任何商业运作或有损于蓝客会及蓝光形象的活动。会员在接受蓝客会会员提供的优惠和服务时的任何行为概由本人负责,蓝客会对此及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 更改组织章程
 第十二条 蓝客会有权更改组织章程,并以蓝客会认为合适的方式通知会员上述的更改。

第九章 退 会
 第十三条 如会员打算退出会籍,请将会员卡随同会员的书面退会通知,以挂号函件或当面退回蓝客会即可。

第十章 解除会籍
 第十四条 蓝客会倘若认为会员的行为对蓝客会有损害,或违反会员守则的任何条款,蓝客会可解除其会籍。被解除会籍后,会员将停止拥有会员的任何权利。

第十一章 终止运作
 第十五条 蓝客会有权于任何时候终止蓝客会的运作。在蓝客会的运作被终止后,会员的一切权利及优惠即告终止。

第十二章 个人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请按入会申请表格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资料,以便蓝客会审批入会申请。若提供虚假、不全的资料,将导致蓝客会无法接受的申请或入会之后无法享受正常的会员权益。同时请您及时更新个人资料,以确保能正常享受会员权益。会员提供个人资料给蓝客会纯属自愿。若认为资料涉及隐私问题,会员可向蓝客会要求查阅及更改资料。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属蓝客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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