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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政策

嘉兴日报  2015-01-20 00:00

[摘要] 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在总结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市日前正式出台《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指导推进全市土地差别化管理工作。

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公平性,助推产业转型升级,在总结海宁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市日前正式出台《嘉兴市土地供应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指导推进全市土地差别化管理工作。

据了解,去年9月以来,国土资源部相继颁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及《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高年期内实行弹性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对此,我市积极出台政策,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关于节约集约用地的新要求。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意见》旨在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方面作用,按照“存量提质、增量选优、市场配置”的目标导向,建立土地要素配置与产业项目质量和效益挂钩机制,通过实施差别化、市场化等管理方式,努力实现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效益大化,促进土地要素向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集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从改革内容来看,该《意见》主要呈现多个创新要点。一方面,实行差别化供地导向。发改、经信、商务、国土等部门制定行业(产业)项目投资强度、建设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亩均产出、能耗指标、环境容量等准入标准,并根据这些指标对用地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排序,按评价分数高低确定项目准入先后顺序。另一方面,实行差别化供地方式。创新产业用地市场配置方式,除采用传统出让供应方式外,可根据产业类型、规划限制、用地需求等具体情况,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同时,实行差别化出让地价,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推行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管理。对符合产业导向且用地集约的项目,及工业绩效评价符合政策支持的项目,修正下调出让起始价;对不符合产业转型升级但国家仍允许投资的项目,修正上调出让起始价。在法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内,按照不同产业类型和特点,可设定10年、20年、30年、40年、50年不等的时间,灵活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对于先进装备制造业、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鼓励发展产业,可实行一次性出让、“3+5+X”分阶段评估管理模式,视情决定是否续签剩余年期。

《意见》还进一步明确签订亩均投入产出协议,完善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在产业用地出让时,积极推行一并签订亩均投入产出协议,对亩均投入、亩均产出、亩均税收、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将投资强度、亩均销售和亩均税收、违约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以及应承担的损失、赔偿等事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切实做到监管有据。

此外,新出台的这一政策还明确了政府收回土地的条件。对亩均投入产出、应缴税收不足合同(协议)约定的50%,出让方可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由政府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法评估回购。针对开发区,《意见》还要求进一步强化节地挖潜。鼓励开发区建设一定规模的标准厂房,保障标准厂房建设土地供应,和省级开发区建设标准厂房容积率超过1.2的,所需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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