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临近“3·15”,消费者维权又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其实,维权应当是个永恒的话题,生活中应该天天是“3·15”。
临近“3·15”,消费者维权又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其实,维权应当是个永恒的话题,生活中应该天天是“3·15”。
房子也许是很多人一辈子的希望,它的任何“小事”对我们来说都是“大事”。在购房置业过程中,购房者往往十分注重楼盘地段和户型的选择,而对于开发商超规划建设造成的系列问题上往往不够重视,一旦选购的房子出了问题导致房产证迟迟不能拿到手等情况,已经购房的业主也只能干着急。楼市周刊教你几招,提醒你置业过程中要谨慎,以免出现问题。
一、买房不能光看广告
首先,要实地考察,不能光看广告。很多时候广告过分夸大了事实。在房地产广告中,偏远地段往往被称作“远离闹市喧嚣”;做一个简单的喷泉却被称为“东方威尼斯”。当然这样的广告包装还有很多,对于广告的效力,法律理论上一般认为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合同双方将广告的许诺作为合同条款写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其次,开发商资格需要认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开发商的售楼资格作了若干限制:一是预售人信息;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三是开发进度和竣工时间;四是平面示意图;五是结构类型;六是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办法;七是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账户;八是物业管理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预防内部认购风险
内部认购的价格相对较低,有一定的吸引力。看好房源,双方就要签订认购书,购房人依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款项。往往在正式的商品房买卖谈判中,又因为对具体条款的争议,不能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进而转为对购房人所缴款项是否视为定金,适用“定金罚则”而争吵不休。
三、仔细研究合同补充条款
虽然目前购房者对于购房合同的重要性有了相当的了解,也非常重视合同内容,防止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条款。但开发商会随机应变,为了规避合同种种限制,往往在附件中做文章。购房者必须留意附件内容,一定要明确责任范围和违约后的补偿措施,如果开发商约定的责任范围不明确的要让开发商做出明确的条款。
四、验房事大不能马虎
综合验收项目包括:(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五、面积误差要在合理范围内
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发生差异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作约定的,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想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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