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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签购房合同时要"四个注意"

嘉兴日报  2015-04-17 00:00

[摘要] 刘某想买现房,签了合约才发现是期房,他要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一直不答应,怎么办?近日,南湖区消保委指导南湖新区消保分会成功调处了这起购房定金纠纷。

刘某想买现房,签了合约才发现是期房,他要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一直不答应,怎么办?近日,南湖区消保委指导南湖新区消保分会成功调处了这起购房定金纠纷。

上月中旬,刘某向南湖新区消保分会投诉某房产商,要求退还定金。他说交付购房定金时以为是现房,交纳定金后发现没有现房,也没有置换房源,所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房产商的销售人员认为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约,在交给消费者手中的平面图上写明“2017年3月份交付拿钥匙”,不存在未告知情形,让消费者直接走法律途径。南湖新区消保分会两次致电房产商协商调解事宜,对方均拒绝。

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南湖区消保委也介入进来,再次到被投诉的房产公司进行了现场调解。区消保委指出消费者与房产商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中至少涉及3个方面的问题: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终解释权,违反了相关法规;对定金的约定前后矛盾,发票上开具的是“预售购房款”;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没看到合同全文。

终,房产商和刘先生协商和解,刘先生获得了全额退款。

区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购房应注意四点:慎重签订合同,不轻信口头承诺,细读合同条款,注意“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查验开发商提供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文件。

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里面的内容,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宣传或者口头承诺,涉及特别重要承诺的,须在合同中明确,或者让开发商另出具书面证明。

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应仔细研读,对于不理解的合同条款,应要求开发商详细解释说明。

购房合同中,“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具有惩罚性:如购房者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开发商违约,则要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双方按照约定经协商实行返还。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分辨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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