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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嘉兴市区的房子将被征收 本月起用的是新的征收与补偿办法

嘉兴在线—南湖晚报  2015-07-10 00:00

[摘要] 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不经意间,这几年嘉兴城市“页面”每天都在刷新,无论是规模还是形象,都悄然发生着变化。而这背后,除了与开展得如火如荼的城市建设有关外,与城市有机更新也不无关系。

房屋征收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如何确保房屋征收的主题更明确、操作程序更规范、补偿标准更合理?昨天,记者从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获悉,《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7月起正式施行。

事实上,早在2012年,嘉兴就出台了《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嘉兴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及奖励办法》。此次出台的两个“新版”办法,是在此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主任梅丽华表示,新的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依法有序推进房屋征收工作,规范征收行为也将产生积极作用。

两个“新版”办法具体有哪些新特点、新变化?带着读者关心的问题,晚报邀请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读。

实施主体改变

只有政府才能够实施房屋征收

昨天,记者从市房屋征收部门获悉,2011年1月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让房屋征收和过去的拆迁有了本质的区别。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的拆迁是开发企业通过中标获取开发资格,然后由企业实施拆迁补偿。在拆迁过程中,个别企业为了追求进度,随意提高补偿价格,造成拆迁政策的不公平。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明确为政府,房屋征收的程序、方法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征收程序更加公正公平、公开透明,能更好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新的办法,南湖区、秀洲区政府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这意味着,只有政府才能够实施房屋征收工作。而涉及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由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负责。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这一方面有利于强化区级政府职能,另一方面也对依法、及时、有效解决征收工作中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起到积极作用。

充分尊重民众意愿

确保90%和95%以上

在许多人传统的思维中,拆迁工作带有一定的强迫性,即便有些居民不愿意,但房屋也要无条件被拆除。

不过,按照新的办法,这样的状况将发生变化,征收模式变得亲民。对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新办法作了特别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应当先对被征收人进行意愿征询,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同时要求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反之,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征收管理科科长余灵松告诉记者:“按照房屋征收规模,100户以下的项目,签约比例为项目总户数的95%(含)以上,100户以上的,具体签约比例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确定,但不低于项目总户数的95%,补偿协议方能生效。”

余灵松介绍,一旦不能够达到规定签约比例,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也相应终止。在他看来,两个比例必须同时达到,房屋征收才能够终实施,“这也更充分尊重民众意愿,有利于进一步维护群众权益,将政府责任、百姓意愿和社会评判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市民群众参与决策、自主决策的积极性。”

征收补偿奖励更加合理

住房保障部门严格核准

记者了解到,在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征收部门应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而按照新的补偿及奖励办法,补偿奖励更合理。“此前,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漏洞,特别是让有多套住宅的被征收人有机可乘,但现在更规范了。”市房屋征收部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经住房保障部门核准,优先给予相应的住房保障,低补偿面积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从而与住房保障制度接轨。同时,在征收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及奖励上对所有被征收人设立了套型补贴、签协搬迁奖和选择货币补偿奖励等,从政策上惠民利民,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据悉,对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1000元搬迁补偿费;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予以每户2000元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嘉兴物价水平定期调整,每两年公布一次。而临时安置补偿费,则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900元的按9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标准更加公开透明

住宅用房补偿和奖励明确

除了对个人住宅外,“新版”办法还对征收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和奖励进行了明确。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征收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可安置面积,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向建筑面积接近的安置用房套型上靠确定;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增加10%的货币补偿奖励。

对征收商业、办公用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5%计算,但低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每平方米300元。而如果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5%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商业、办公用途的非住宅用房还有相应的搬迁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户1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再按每平方米10元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计发。

据悉,“新版”的办法还对工业、仓储用途的非住宅用房因被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及搬迁的补偿费等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计发。

梅丽华表示,相关的奖励办法,不仅条款明确、细则合理,从政策上也惠民利民。据了解,两个“新版”办法于7月正式施行后,位于南湖湖滨片区兰块的180多户被征收户将成为首批遵循新办法进行房屋征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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