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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 卖家反悔咋办?教你几招!

房天下房天下  2015-07-12 00:00

[摘要] “如果再也不能红着眼,肯定都是红着脸”——在深圳这场堪称“二手房 高业主违约潮”中,业主和买家就如上面歌词所唱的那样,因为双方都恨不得掐死对方。

“如果再也不能红着眼,肯定都是红着脸”——在深圳这场堪称“二手房 高业主违约潮”中,业主和买家就如上面歌词所唱的那样,因为双方都恨不得掐死对方。

如何防止业主反价?记者经多方了解,特邀请 支出大招。如果领悟透了这些大招,认清这些常见的违约理由,你 不吃亏!

7月4日上午,深圳龙岗坂田万科金色半山,为了争抢一套房产的控制权,买卖双方持续对峙。

收了定金又反价的业主带彪形大汉抢走合同;签了合同后又说老婆不同意房不能卖,业主悔约的做法五花八门。针对二手房交易反价潮,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新发布以下提醒,小编提炼了几个重要的地方,请留意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老婆在场

签订合同时要确定合同签署人是否为业主本人或真实买方,如系代理人签署,须要求其提供书面委托书;如房产系共有,须要求各共有人共同签署;如房产系夫妻婚后购买的共同财产,须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合同。

合同切记不能留空白,免得被钻了空子

对于重要内容(如定金金额、首期款金额、违约金金额、履行日期)须填写准确具体,切忌留空白;交易双方义务的履行日期不应填写在同一天。

口头承诺没用,微信也能当证据

遇交易一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守约方应 时间咨询律师,采取书面形式催告对方严格履约,同时继续履行己方义务,并注意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短信、微信及相关书证。

同时,勿轻信任何人口头承诺,任何交易有关事项和约定均只采纳合同或书面约定内容。

老婆不同意房不能卖?揭穿几种悔约借口

记者联系还到该份文件的起草人,深圳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钟胜荣。

他是这么说的:目前卖方违约时,一部分人还算比较“厚道”,要么明确说“自己不卖”、愿意给买方一定赔偿,要么明确说“要加价”;另一部分人则比较狡猾,不会提出前面的说法,而是找出种种冠冕堂皇的理由,“理直气壮”地跟中介及买方理论。

这些不成立“理由”有哪些?小编带你认准下面这8条,遇到如此毁约的卖家,你可以理直气壮的戳穿他!

“不关我事啊,我没看清楚合同内容,我是被欺骗签约的,我签的是一份空白合同哦,内容是后来中介擅自添加上去的!

钟律师:即使卖方所称的“没看清内容就签约”“先签空白合同再交给中介填写”的说法属实,那么卖方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当在充分阅读理解合同内容后再签名,而其在没看清内容的情况下就签署合同,或签了一份空白合同再交由他人填写内容的,应当对其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即视为其已接受合同内容的约束,合同对其仍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老婆不同意卖房,我不能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钟律师:不动产物权登记具有公信力和社会公示效力,他人有理由信赖登记的产权人即为有权处分不动产的权利人,没有义务去考究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合同仍然合法有效。当然,如果配偶坚持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则买方无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可以要求签字的产权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房子不是我的,我仅是代理人,要房子产权人才能拍板。

钟律师:按照《物权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代理人签署合同、产权人事后没有追认或补充授权的,合同对于签字的代理人而言仍然合法有效,如果合同因为产权人不同意而无法继续履行,签字的代理人仍然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我不同意这个合同,里面xxx条款有歧义,不算数。

钟律师: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对某些内容(如税费承担)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无法确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目前,解释明确合同的方法有文字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通过科学的合同解释,其实不难判断出交易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卖的这套房还没办证《房地产证》,是期房,所以不能卖。

钟律师:按照《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此类房屋的买卖仍然合法有效,只是履行时需要先办出卖方名下的一手房地产证、然后再将产权过户至买方名下。

房价涨了,属于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所以我反悔也理所勇当啊是无奈之举。

钟律师: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目的。

然而,房价的涨跌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当事人应当预见的情况,所以不属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

我全家只能住在这房子里,法院强制过户给你,我全家没地方去啊,我也有基本的居住权

钟律师:基本居住权并不是 的,“契约自由”是重要的市场交易规则,在当事人已经自愿签署买卖合同、将房产出售给他人的情况下,视为其已经同意通过出售居住房产的方式换取交易价款,故法律当然会保护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我给买家发函,里面说了税费的事,但是他没明确回函,此事有争议,我要解除合同。

钟律师:买方没有明确回函导致双方对税费负担存在争议的,并不能构成卖方解除合同的合法理由,在此情形下,税费负担问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确定;更重要的是,合同履行还没有到递件过户、交纳税款的阶段,卖方就以此种理由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应当认定卖方存在拒绝履行合同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要因卖家一句话:“我不卖了!”,就只能望楼兴叹,即使不能让违约者竹篮打水一场空,至少要让违约者付出更高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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