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意见,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作用,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意见,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式。增加“贷款额度按照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的计算方式,倍数目前按照10倍计算。同时根据职工所购住房的状况、价格、贷款期限、个人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按值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留存实际贷款额度十分之一的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
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提取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内需留存12个月的月缴存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2个月的,不能提取。
三、本次政策调整由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四、以上政策调整自2017年4月17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房天下”的所有文字图片等资料,版权均属房天下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文中所涉面积,如无特殊说明,均为建筑面积;文中出现的图片仅供参考,以售楼处实际情况为准。